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法官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都有職務迴避的相關要求。
司法責任制改革後,員額法官的配偶不能在其配偶擔任法官的法院管轄範圍擔任律師,但除了員額法官外,法官助理,書記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從事律師,並不受此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