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社會保險
是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二)社會救濟
是對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給予無償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
三)社會福利
是為全體社會成員創建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的物質和文化環境,提供各種社會性津貼、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
四)社會優撫
是對軍人等從事特殊工作的人員及其家屬予以優待、撫卹和妥善安置的一種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