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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傷亡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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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傷亡賠償標準

一、人身傷亡賠償標準

人身傷亡賠償標準

(一)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在工地受工傷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工傷鑑定的內容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三、工傷保險遵循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