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前教育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行科學保育教育,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