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應急車道的一次記6分,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在非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行駛的,罰款20元—200元,記6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一次記6分。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四、以下兩種情況佔用應急車道不會被處罰:
(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停車等待救援等緊急情況,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放
(二)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