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在下列情況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重新申請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可以。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鑑定意見可以部分採納,鑑定人收到當事人對鑑定書的異議後,逐項認真核對,對於全部採納、部分採納、不採納的意見逐項分別作出解釋、説明或者補充。
不能採納。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