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自主權。
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
(4)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5)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6)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