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管是房東還是而房東,住房租賃都是屬於租賃關係,只要是有合法的租賃合同且二房東是在房東的授權下出租房屋都是合法有效的。
這種情況首先得確定原房東同意二房東轉租才能租,如果原房東沒有授權二房東轉租即使你租了簽了租房合同也是無效的,原房東也可以收回房屋,我們在租房時最好不要在二房東手裏租房子,因為這樣存在很多問題,一旦出現問題會很麻煩。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房屋出租人為房東,承租人為房客。房客將房屋以高於原租金的租金轉租他人,稱為“二房東”。所以好像望京這個“二房東”還不是簡單地賺差價,而是用誘人的“魚餌”——“長收短付”“高收低租”待你上鈎。
“高進低出”似乎是反市場行為,這麼明顯的虧本生意哪是正常的市場規律註定將是一場騙局。其實,住建部就已經明確將“長收短付”“高收低租”定性為高風險經營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