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支持本會各項事業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影響力。
從理事任職程序上來看:
(一)經有關組織和機構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包括:
本基金會理事相互間無親屬關係(或私人財產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理事間相互近親屬關係任職的人數未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理事間相互近親屬關係任職的相關規定。 理事成員必須為深户或者有深圳居住證,發起設立基金會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理事會擔任理事的不超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