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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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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是: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頒行修正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