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准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局①(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者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把外匯資金或者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輸出到境外,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 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 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它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