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根據章程,設有理事長、監事長等職務。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議,研究確實信用重大事務,發展規劃,代表理事會處理全面工作,相當於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監事長是根據信用社章程,負責監督職責,對信用社各項事務業務開展進行監督、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