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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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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止城市環境污染,減少噪聲、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花都區、番禺區、蘿崗區以及從化市、增城市以下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一)花都區雅瑤鎮以及三東路以南,106國道以西,107國道以東,新街河以北的範圍內

(二)番禺區市橋河以北、東環路至西環路(市橋二橋至市橋三橋)的範圍內

(三)蘿崗區建區時原屬於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管轄的範圍內

(四)從化市街口城區的範圍內

(五)增城市中心城區各居民委員會管理的範圍內,城豐村、夏街村、西山村齋路自然村、羅崗石角新村,廣汕公路雁塔大橋西至三聯路口、荔城大道的範圍內。

本市市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的設定或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縣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的變更,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報本市人民政府提請本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煙花是用火藥製成的,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等,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爆竹是用火藥製成的,以點燃、摩擦、撞擊、投擲等方式引爆,產生爆音、閃光等,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第四條本市公安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縣級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在轄區內的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範圍內的各單位,應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在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的,由主辦單位向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申報,經審查後,報本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併發出通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七條在本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禁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或縣級市向外地批發煙花、爆竹的主營單位,須向本市或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專營許可證,並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經營。

第八條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煙花、爆竹,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經本市或縣級市公安局許可。

第九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託運的行李和郵寄的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分別作以下處罰:

(一)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批准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將煙花、爆竹運入本市或縣級市的,除沒收煙花、爆竹外,並對貨主或承運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煙花、爆竹,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由民航、鐵路、航運、交通、郵政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銷售、燃放、運輸和攜帶煙花、爆竹,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教唆他人或提供條件給他人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為或提供條件所實施的行為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銷售、燃放和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可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應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市過去有關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於2020年7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製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動。

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非經營性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非經營性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