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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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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修正)(4)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並遠離集市其他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 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櫃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説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他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曆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 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台、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遊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蹟、農村場院、山林、苗圃外圍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後,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