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二)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應當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承租人可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