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居住證明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