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現在基本上都是修訂版本的,2011,2012,到現在都是在不斷增訂完善中,但其主體內容沒多大變化,至於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如何賠償,賠償金協商的話,在現實中基本上行不通的,一般都是需要勞動仲裁或法院審理的,現筆者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按2N倍標準,N倍即超過六個月不到一年按一個月工資,不到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這裏工資是指勞動者前12月平均税前工資,不是指扣除各項費用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六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用補償,而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這裏不一一詳述,後附截圖一份。
最後重點加説明,勞動者任何時候都要保留好相關與公司的一切勞動關係證據,只要涉及到簽名的書面材料,一定要仔細看完,謹慎簽名,不合理的千萬不要亂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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