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新建小區排污的設施和防治污染措施,及排污量等有關資料文件向環保部門申報,辦理小區排污許可證,有了許可證方能排污,因此,新建小區都會按照環保安全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標準,建立和設置排污設施,採取有效的防污染排污措施,使排污達到環保安全要求和標準。
新建小區申領排污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範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
材料提交後,由環保部門核查,符合條件就發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