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機構只有公章,私章是法人代表章,而非法人章。當事人離職前是工會的法人代表,掌握有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章,離職時應將工會工作移交清楚,包括法人印章等移交給接交人,而法人代表章有標識的應封存或銷燬,無標識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或攜帶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