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業餘業務可使用的頻率分別為:
1、1 800—2 000kHz。
2、3 500—3 900kHz。
3、7 000—7 200kHz。
4、10 100—10 150kHz (次要)。
5、14 000—14 350kHz。
6、18 068—18 168kHz。
7、21 000—21 450kHz。
8、24 890—24 990k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