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也應當認定為羣租: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將一間房間分割、搭建後出租,或按牀位出租。將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