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2、
父母雙方户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户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一、如何給小孩註銷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是沒有必要註銷的,人如果死亡的情況下是可以把你的身份證户口本和個人的其他信息可以註銷的出生證明在註銷這些的時候都已經同時就已經作廢了。出生證明是不可以註銷的,出生證明只能簽發補發或者是換髮流程,對費證管理沒有註銷的流程。
二、辦理出生證明的注意事項
1、填表要求:新生兒姓名一欄可空項其餘項目均需如實填寫不得空項。父、母親姓名需與身份證明、住院病歷上的姓名一致,否則不能辦理出生證明。職業、單位可簡寫或寫無。父、母雙方户口地址需與户口本上(第一頁)地址一致。嬰兒户口隨父、隨母請畫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請提前起好並確定嬰兒的名字。
3、需帶證件如下:嬰兒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過期身份證均無效)、父母雙方的户口本原件(集體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帶複印件)、生育服務證或結婚證(未婚者需嬰兒父母寫未婚申明),另需帶上出院通知單。
4、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證件不齊不能辦理出生證明。
5、辦理出生證明需嬰兒父母親自辦理。如嬰兒父母不能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需寫一份委託書,並帶齊雙方證件。(嬰兒父母只來一位辦理即可)。出生證明打印好後嬰兒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衞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三、出生證明在哪裏辦理
正常情況下寶寶的出生證明都是在寶寶出生的醫院辦理的,在寶寶出院前都可以在醫院辦的。
新生兒父母需要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同時攜帶寶寶出生時所在醫院出具的寶寶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時間一般是週一至週五。
《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