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歷史建築活化利用。堅持保護利用與普及弘揚歷史文化並重,妥善處理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與改善民生的關係,不斷提高歷史建築科學利用水平。
將歷史建築修繕維護與危舊房改造相結合,將拆除不協調建築與整治景觀風貌相結合,鼓勵歷史建築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歷史建築進行適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實提高歷史建築科學利用水平。
支持利用歷史建築開展與保護歷史建築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
通過設立標誌牌、專門解説或印發手冊等措施,不斷完善歷史建築解説系統。鼓勵各地選擇試點,出台有關歷史建築保育和活化利用辦法,實行功能置換、兼容使用、容積率獎勵、開發權轉移、減免費用等鼓勵性措施。
支持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收購歷史建築,並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在不違反保護規劃和相關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對歷史建築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