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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公用品配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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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公用品配備標準

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傢俱配置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行政單位資產配置,健全中央預算標準體系和資產配置標準體系,保障中央行政單位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辦事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本級,有關人民團體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以下簡稱中央行政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傢俱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傢俱,是指普遍適用於中央行政單位,滿足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傢俱,不含專業類設備、傢俱。

對未列入本標準資產品目內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傢俱,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制。

第四條 本標準是中央預算標準體系和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計劃和配置預算,實施政府採購和資產處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本標準包括資產品目、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內容。

資產品目根據辦公設備、傢俱普遍適用程度確定。

配置數量上限根據單位機構設置、職能、編制內實有人數等確定,是不得超出的數量標準,具體數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

價格上限根據辦公設備、傢俱市場行情確定,是不得超出的價格標準,具體價格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超價格上限採購的,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最低使用年限根據辦公設備、傢俱的使用頻率和耐用程度等確定,是通用辦公設備、傢俱使用的低限標準。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損毀且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已達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性能要求是對通用辦公設備、傢俱功能、屬性、材質等方面的規定。

第六條 中央行政單位配置辦公設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配置具有較強安全性、穩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不得配置高端設備。

中央行政單位配置辦公傢俱應當充分考慮辦公佈局,符合簡樸實用要求,不得配置豪華傢俱,不得使用名貴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