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遠裁判的有關規則:
(1)運動員的試跳順序應抽籤決定。運動員的人數超過8人時,每人可試跳3次,有效試跳成績最好的前八名運動員每 人可再試跳3次。運動員只有8人或不足8人時,每名運動員均可試跳6次。 
(2)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3)比賽開始後,運動員不得使用比賽助跑道進行練習。 
(4)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5)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時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6)比賽名次應根據運動員的最好成績排定。當成績相等時,應以運動員的第二個好成績判定名次如仍不能決出名 次,應以運動員的第三個好成績判定名次,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