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農村個體是可以養豬的在1976年的時候,雖然屬於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集體,但也有一部分個人自留地在各個家裏,是允許農村個體養豬以積攢肥料對土地實行施肥那時全是有機肥料,化肥很少所以各家也都在養豬那時,幾乎每家都有,但是養的豬必須交給國家
農村個體可以養豬,只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需要向國家交售牲豬任務,以市價交一頭給國家,自己才能殺一頭,或交半邊自己留半邊。七十年代中期才慢慢取消了牲豬統購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