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促進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
第三條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依規無償分配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