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關係到在勞動關係締結的過程中,勞動者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並無規定。
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針對不同崗位所要聘用的勞動者自行制訂的需求標準,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所發佈的各種信息,如招聘廣告、招工條件、筆試面試等均可作為錄用條件。但從完善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應儘量制定專門的錄用條件。
錄用條件可以充分體現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和招聘要求,但有關內容必須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相關,且不能與法律規定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