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佈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公租房政策規定,租賃期間,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應當退出公租房。目前,政府公佈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13平方米。計算方式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住房户籍人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