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生危廢的單位應落實鑑別的主體責任,按規定主動開展危險廢物鑑別。
對需要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的相關單位,可委託第三方開展危險廢物鑑別,也可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鑑別。
(二)危險廢物鑑別單位應滿足《危險廢物鑑別單位管理要求》,並在全國危險廢物鑑別信息公開服務平台註冊
(三)應開展危險廢物鑑別的固體廢物包括:
1、生產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能具有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的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廢物。
2、依據《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文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需要鑑別的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以及建設項目建成投運後產生的需要鑑別的固體廢物。
3、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中認為有必要,且有檢測數據或工藝描述等相關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4、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或歷史遺留的等無法追溯責任主體的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5、其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進行鑑別的廢物,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險廢物鑑別按照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