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驗收的依據為:批准的工程設計、概算、預算文件批准的變更設計文件和圖紙批准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級機關對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等。
2、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後,施工和建設單位應編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3.小型項目或改建的簡易工程項目。經主持竣工驗收單位批准可合併為一次竣工驗收。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4.公路工程的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根據建設規模和投資隸屬關係,由審批設計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門或投資建設單位組織各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