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災害、被盜、遺失等原因不復存在。
我國《海商法》關於保險標的“已滅失或未滅失”規定: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該條對在保險標的“已滅失或未滅失”的情況下進行投保或承保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不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受損或滅失,在保險合同訂立後才發現保險標的已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保險人則仍應負賠償責任。
因此,以上法律上對滅失的關鍵,體現在“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