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報辦理條件: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户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 生登記,出生登記落户,隨父隨母自願選擇。
1、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 母雙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 父母結婚證。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
③父 母雙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無《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中沒有明確 母親或父親的,還須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