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