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所謂共同賠償,對於受害人來講,應該是連帶責任,即每個人都負有全額賠償的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賠償的能力,另一方則負責全額賠償。
對於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雙方當事人,對內可以是一人一半,如果其中一方多付了,有權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