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三輪車報廢年限是9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