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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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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18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交通、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質量的要求,合理規劃各類功能區域和交通幹線走向,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以及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噪聲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的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建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環境保護等部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業主可以在業主公約中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和義務,由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物業管理組織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公約約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報告。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應當設置環境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並向社會公佈。

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舉報和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理或者移交有權部門、機構處理需要及時處理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權部門、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