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全市人民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其它社會活動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質量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危害人體健康的現象。 
第三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喚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拖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