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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保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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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保密條例

為保守國家祕密,使公安機關的保密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現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保密範圍

凡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是國家祕密。公安祕密是國家祕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公安工作決策、計劃、任務部署、各項業務工作和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配備、實力裝備等事項,以及有關這些事項的文件、檔案、資料、會議、場所、磁盤、影片、錄音錄像磁帶、計算機軟件、筆記本、登記簿等載體。

二、祕密等級

公安祕密依其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影響大小,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祕密,即國家的核心祕密,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公安絕密級包括:

1.全國公安工作計劃、規劃、重大決策措施、打擊重大犯罪活動的部署和行動方案。

2.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末公佈的活動安排、警衞部署方案。

3.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打擊處理犯罪分子綜合情況和統計數字,反革命案件統計數字。

4.境外調查獲得的情報關係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預謀犯罪活動的情報,公安機關的控制防範措施、偵破計劃偵察中的重大叛國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響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竊密)、非法政治活動的情況,以及公安機關所使用的各種偵察手段和技術手段。

5.關係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門確定為絕密級的重點建設工程或尖端科研項目的安全保衞工作計劃、總結、情況報告。

6.向中央報告的重大敵情動態和社會情報。

7.技術偵察的機構和各種手段的設置、分佈、使用的全面情況和獲得的材料。

8.祕密幹部、祕密力量、職業陣地以及特情、耳目、祕密據點分佈及其使用的全面情況。

9.密碼、密碼機、密碼電報(包括傳真加密電報)和機要通信的頻率、呼號。

10.公安系統通信佈局情況,計算機網絡、應用規劃,傳遞絕密信息的應用程序,以及計算機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監察防範措施。

11.邊防和安全檢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單、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證、邊防通行證、入出境等證件的防偽措施。

12.全國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實力,包括機構設置、幹部配備、人員編制、隊伍素質、武器裝備、警力部署、重要設施、行政經費和公安業務費的綜合統計數字和全面情況。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關材料和情報。

14.其他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祕密,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大城市公安工作計劃、部署和綜合情況。

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大城市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實力(參照“絕密”第12項)綜合統計數字和全面情況。

3.偵察、偵察技術、首長和外賓警衞、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絕密內容的情況和材料。

4.末經審批決定公佈或尚末公佈的全國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員、治安案件、收容審查、勞動教養、少年管教和重點人口等統計數字。

5.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首腦機關、尖端科研等重點保密單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衞工作計劃。

6.重要的敵情、社情動態和敵情線索查證情況以及調查、掌握、控制的各種重要對象材料。

7.除“絕密”第4項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偵察和預審、處理案犯的情況。

8.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因“有礙偵查”而在逮捕後不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的人犯的關押地點等情況。

9.公安信息系統一般應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計劃、規劃和新技術成果。

11.各種祕密偵察器材、技術的設計圖紙、生產規模及其性能和技術指標。

12.邊防和安全檢查的特殊防範措施,以及邊防檢查的統計數字。

13.公安機關廳局級、武警部隊總隊級領導幹部考核瞭解材料和後備幹部名單。

14.其他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祕密”是一般的國家祕密,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其中包括:

1.地、縣級公安機關的工作計劃、部署和綜合情況。

2.地、縣級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實力(參照“絕密”第12項)綜合統計數字和全面情況。

3.不涉及“絕密”、“機密”內容的偵察、警衞、邊防和安全檢查、公安科技等工作的情況。

4.一般敵情、社情動態。

5.調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對象的情況和材料。

6.不屬於“絕密”、“機密”案件的立案、偵察、破案、預審和處理案犯的情況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範措施、工作部署。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保衞部門的工作計劃、部署和業務活動情況。

8.末對外公佈的人口資料,在華外國人國籍、職業分類,以及中國人出境和外國人入境,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迴歸定居等出入境管理工作統計數字。

9.局部或部分地區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員、治安案件、拘留、收容審查、勞動教養、少年管教和重點人口等綜合情況和統計數字。

10.公安機關草擬而尚末公佈的法規、命令、指示和措施,內部掌握的方針、政策界限、策略原則和工作程序。

11.重要的檢舉、揭發材料。

12.反革命、刑事、治安案件中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材料。

13.上報審批的通緝、拘留、逮捕人犯和收容審查、勞教人員的材料。

14.公安機關處級、武警部隊師級、團級幹警的考核瞭解材料和後備名單。

15.公安警察院校的發展規劃、教學計劃和偵察、技偵、警衞等專業的教材和人員培訓情況。

16.其他泄露出去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末決定公佈或尚末公佈的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治安處罰的情況和材料,無祕密內容的業務材料、案例彙編,幹警調動、發展黨員、調整工資級別等情況,以及其他雖不屬於國家祕密,但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帶來不良影響的文件或材料,也要注意管理,末公佈前不得泄露。

三、密級的確定和升、降、解除

1.文件、資料的密級,由承辦人員根據本規定提出,由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人在簽發文件、審核資料時一併負責審定。

2.確定密級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項:(1)有關公安科技項目的密級,根據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批准頒佈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國發[1981]165號)的規定執行。(2)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國家祕密的業務事項,按有關部門的規定確定密級。(3)公安外事方面同對方議定對第三者保密的事項,按雙方議定的意見確定密級。(4)要區分涉密面的大小,涉密程度的深淺和時效變化等不同情況。例如,同一保密事項,局部地區的除了泄露出去能直接推測出全國的情況或造成同樣損害者外,其密級一般應適當低於全國性的涉密程度淺的應適當低於涉密程度深的。情況發生變化或已失去保密時效的,要相應降密或解密。

3.密級的升、降、解除,參照原確定密級的程度辦理,並通知有關單位。已被合法公開或超過保密期限的祕密事項,自行解密。

4.根據國家利益和工作的需要,對某些非核心祕密放寬限制或對外公佈,應報請密級的原確定部門審定。

四、附則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所屬單位、武警部隊總部,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公安部備案。

2.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