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事故調查組是為了調查某一特定事故而臨時組成的,不管是有關人民政府直接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還是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其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只有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批覆後,才具有效力,才能被執行和落實。
1、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的主體是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2、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國務院批覆
3、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分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