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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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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準)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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