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組織程序,領導幹部每年1月31日前填報《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表》,個人事項報告要真實,不能錯報和漏報。如果是自己發現的錯報和漏報,要及時地向組織部門説明。
如果是組織部門審核時發現有錯報和漏報,要寫出深刻的檢查,分析錯報和漏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