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衞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