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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房改問題的最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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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房改問題的最新處理

一、關於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問題。由政府主導的安置房、棚改房、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可按照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補辦用地手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可按劃撥方式補辦用地手續。

對於其他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地方實際情況,分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分別採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補辦用地手續。對於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現狀核發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補辦協議出讓手續。

二、關於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税費的問題。房屋已銷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以及將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對外出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或者開發單位欠繳税費的,可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證繳分離”原則,在有關部門追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税費的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税費的,以及劃撥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對外出售,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依法繳納所欠價款和税費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關於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問題。對於按規定能夠補辦規劃驗收等手續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並補辦相關核實手續後辦理不動產登記,對確因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建設項目部分符合規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對符合規劃的部分先行核實,並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四、關於開發建設主體滅失的問題。因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滅失,有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沒有承繼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或組織代為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滅失的,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一併辦理,並在登記簿中對權利主體滅失情況予以記載。已辦理首次登記,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已經滅失的,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五、關於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項目跨宗地建設問題。分散登記時,已經分別登記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動產,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因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導致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經核實,權屬關係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權人單方申請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