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演繹法的是法國人笛卡兒,提出歸納法的是英國人培根。
所謂的演繹法,就是用邏輯來推理,即指由已知的一項定理接着推導出下一項的定理,如此層層的下去,來得到一些東西。
而所謂的歸納法,就是指由觀察許多現象而把結果進行綜合,試圖找出一個定則,來解釋欲解釋的東西。所以歸納法沒有一定的邏輯可循,推論出的結果也不一定正確,或適合於所有條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