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由文祕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燬。
2、文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3、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4、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章。
6、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7、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銷燬。
8、銷燬祕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燬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9、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10、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