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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河道違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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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河道違建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佔用河道違建必須拆除,恢復原樣,同時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

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河道違建,首先,如果確定是未報建就自行佔地建造的建築均為違章建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必須予以坼除。

其次,在確認為違建後,有物主的會公告限期整改通知期,物主必須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自行按要求整改,對拒不整改者,將聯合多部門執法,強制拆除。對無物主建築,直接予以拆除。

Tags:河道 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