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2、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米。
3、將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出租給人員居住。
4、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隔搭建後出租或者按牀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