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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動性比率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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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動性比率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要求流動性比率不得低於25%。

流動性比率 = 流動性資產 ÷ 流動性負債 × 100%

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準備金存款、一月內到期同業往來款軋差後資產淨額、一月內到期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可隨時變現債券投資、其他一月內到期可變現資產(剔除不良資產)。

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軋差後負債淨額、一月內到期已發行債券、一月內到期應付利息及各種應付款、一月內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內到期負債。

監管要求:上市商業銀行設置的標準是流動性比例必須大於等於25%。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上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遠大於這一規定標準,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近五年上升了近10%,上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變化也一直是略高於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平均水平,表明了在流動性比例這個角度下,上市商業銀行流動性水平在商業銀行中是較好的。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商業銀行流動性比例標準為25%:

流動比例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餘額÷流動性負債餘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