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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臨街門面房樓上應怎樣補償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2.82W
拆遷臨街門面房樓上應怎樣補償

國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規的商服用地,不存在爭議,產生爭議的多在集體土地上。所以接下來我們就探討下在集體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態分為以下幾種:

1、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當中標註的用途為住宅,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用房。

2、客觀現實自然形成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經營之用,這種時間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質。

3、村鄉鎮統一規劃的用房例如鄉、村統一規劃此地為超市一條街、建材一條街。本身經過了鄉、村的統一規劃,但是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建築以及土地審批手續。

4、自建宅基地例如農家樂飯店、農家樂賓館。

5、集體企業改制之前是鄉辦、村辦企業,被一次性買斷的這種商鋪用房。

第一種情況是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後四種是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這幾種情況的用房如果遇到拆遷應該用商服的價值來補償。整個價值的遞進狀態由低到高為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商業用地。

此類沿街商鋪用房比住宅價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幾倍,差距甚大,實踐當中存在相應的爭議。被拆遷方主張是商業用房,拆遷房主張房產證是住宅用地、宅基地。或集體企業一次性買斷後,本身是廠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載明文件補償,這就造成雙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規定是必須持有商服或者商業用地的准入手續,也就是向相關部門申請審批的相關文件,之後建築房屋也取得了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手續手續齊全才能得到相應商業用房的補償。

實踐當中,現實問題與法律規定也存在一定的脱節,不能完全相吻合。我認為如果達到一定標準原則上也應該考慮按照商業用房價值來認定補償。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業位置優勢,滿足商業用地價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許的相關經營手續,如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

3、持續穩定的經營行為,也就是客觀滿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續,並且持續穩定經營行為,滿足常識所認定的商業用地的形態

4、不能屬於臨時搭建、嚴重違章建築。限定集體土地基本法律是2008年《城鄉規劃法》,08年以後所建設並且沒有取得相關手續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

基於實踐角度滿足這四個條件的企業可以與徵收方以商服的價值主張本企業權益。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最新數據為準。